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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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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3435號金豐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法定代理人文羲洋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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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丁112年度北小字第343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金豐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籌備
          處法定代理人文羲洋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3435號原告呂純淑與被告金豐
          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間返還投資款事件,應送達
          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林玗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3435號
原   告 呂純淑  
訴訟代理人 陳乎忠  
被   告 金豐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
法定代理人 文羲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 發布日期:112-08-18
  • 更新日期:112-08-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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