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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3435號金豐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法定代理人文羲洋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丁112年度北小字第343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金豐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籌備
處法定代理人文羲洋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3435號原告呂純淑與被告金豐
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間返還投資款事件,應送達
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林玗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3435號
原 告 呂純淑
訴訟代理人 陳乎忠
被 告 金豐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
法定代理人 文羲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 發布日期:112-08-18
- 更新日期:112-08-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