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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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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085號黃琇雯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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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樂112聲字第1085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黃琇雯裁定1件公示送達,除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外,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字第1085號黃琇雯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案件,應受送達人黃琇雯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股別:樂股

書記官:林書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聲字第10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琇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9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琇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苑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書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 發布日期:112-08-18
  • 更新日期:112-08-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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