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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361號黃竣弘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貞112年度訴字第236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竣弘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36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黃竣弘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怡彣
股 別:貞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36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吳子賢
送達代收人 徐子傑
被 告 黃竣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柒萬零捌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本判決如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貳萬參仟陸佰壹拾玖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拾柒萬零捌佰伍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陸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附表:(新臺幣/元)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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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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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息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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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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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請求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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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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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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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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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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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國111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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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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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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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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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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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國111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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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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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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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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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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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國111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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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680元 原告已預納
合 計 10,680元
- 發布日期:112-08-21
- 更新日期:112-08-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