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3558號孫家君之裁定正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司修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3558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即債務人孫家君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3558號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即債務人孫家君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斐雯
股 別:司修股
- 發布日期:112-08-18
- 更新日期:112-08-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