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273號黃琇雯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酉112聲字第1273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黃琇雯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字第1273號黃琇雯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應受送達人黃琇雯住居所及 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育君
股 別:酉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節本) 112年度聲字第12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琇雯 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3665號、112年 度執聲字第1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琇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解怡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 發布日期:112-08-18
- 更新日期:112-08-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