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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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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374號高長興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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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助洪字第1237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高長興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237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高長興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三、附錄(執行命令主旨):禁止債務人高長興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之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洪股書記官

股       別:洪股

 

  • 發布日期:112-08-18
  • 更新日期:112-08-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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