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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018號包業煒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齊112聲字第1018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受刑人包業煒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
院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字第1018號包業煒聲請定應執行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案件,應受送達人受刑人包業煒住
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
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劉俊廷
股 別:齊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18號(節本)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包業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12年度執聲字第926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包業煒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敏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俊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 發布日期:112-08-18
- 更新日期:112-08-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