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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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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1號江兆名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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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齊112訴字第101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江兆名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
      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101號江兆名傷害案件,應受送達
      人被告江兆名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
      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劉俊廷

股  別:齊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01號(節本)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兆名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
第2854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簡字第136號
),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江兆名犯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  實(略)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張敏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俊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 發布日期:112-08-18
  • 更新日期:112-08-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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