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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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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851號祁婉如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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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齊112簡字第1851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祁婉如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

          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1851號祁婉如竊盜案件,應受送

         達人被告祁婉如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

         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劉俊廷

股   別:齊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851號(節本)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祁婉如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調院偵字第12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祁婉如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愛心珠珠K金手鍊壹條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敏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俊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 發布日期:112-08-18
  • 更新日期:112-08-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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