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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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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9563號張恩娜(原名張海璉)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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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壬112年度北簡字第956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恩娜(原名張海璉)之訴狀繕本及
      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956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張恩娜(原名張海璉)間給付簽帳卡消費
      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
      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下午2時55
      分在本庭第4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怡安


函 稿 代 碼:G1201-13 言詞辯論公告(文采)

  • 發布日期:112-08-18
  • 更新日期:112-08-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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