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428號都興華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和112年度訴字第242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都興華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42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都興華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張婕妤
股 別:和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42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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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趙金喜
周煥庭
被 告 都興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40,832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 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68%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9月 10日起至112年3月9日止按年利率0.768%計算、自112年3月10日起至112年6月9日止按年利率1.536%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5,95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 發布日期:112-08-18
- 更新日期:112-08-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