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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094年度訴字第005254號史欣怡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立94年度訴字第525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史欣怡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94年度訴字第525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史欣怡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文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525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被 告 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謝希哲
被 告 史欣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零玖萬壹仟壹佰零玖元,及自民
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八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 發布日期:112-08-17
- 更新日期:112-08-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