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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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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094年度訴字第005254號史欣怡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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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立94年度訴字第525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史欣怡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94年度訴字第525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史欣怡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文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525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被      告  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謝希哲    
被      告  史欣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零玖萬壹仟壹佰零玖元,及自民
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八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 發布日期:112-08-17
  • 更新日期:112-08-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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