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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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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字第000017號被告陳佳寧、被告楊文海之民事爭點整理(四)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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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貞110年度金字第1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佳寧、被告楊文海之民事爭點整理(
      四)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金字第1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爭點整理(四)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上午9時40分
      ,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怡彣
股       別:貞股

  • 發布日期:112-08-17
  • 更新日期:112-08-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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