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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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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7101號張永明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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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玉112年度北簡字第710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永明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101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張永明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馬正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710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蔣郁瑶
潘俐君
被   告 張永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桃簡字第752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貳仟柒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捌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千分之九九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萬貳仟柒佰零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210元
合    計          2,21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 發布日期:112-08-17
  • 更新日期:112-08-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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