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8176號李毓然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庚112年度北簡字第817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毓然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176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李毓然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
          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817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楊彥勳  
被      告  李毓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3,080元,及自民國97年4月2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88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880元
合        計             1,880元

  • 發布日期:112-08-17
  • 更新日期:112-08-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