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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8176號李毓然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庚112年度北簡字第817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毓然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176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李毓然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
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817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楊彥勳
被 告 李毓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3,080元,及自民國97年4月2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88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880元
合 計 1,880元
- 發布日期:112-08-17
- 更新日期:112-08-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