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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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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8483號陳連益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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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庚112年度北簡字第848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連益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483號原告正揚交通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陳連益間返還牌照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
          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
          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8483號
原      告  正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峻銘
訴訟代理人  黃宇成
被      告  陳連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號營業小客車之號牌貳面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 發布日期:112-08-17
  • 更新日期:112-08-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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