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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護抗字第68號黃麗宇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靜112年度家護抗字第6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抗告人黃麗宇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護抗字第68號通常保護令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抗告人黃麗宇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抗告駁回。
股 別:靜股
書記官 羅蓉
- 發布日期:112-08-17
- 更新日期:112-08-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