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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45號陳佑寧之傳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和112原訴字第45號
主 旨:茲將應送達陳佑寧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
及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原訴字第45號溫志晟等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應受送達人陳佑寧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傳票
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送受達人之傳票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隨時來院領取,傳票內容:本院定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
14日於國民法官第一法庭行審理程序,具保人應協同被告
冉瑞頤到庭,否則沒入保證金。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鄭人芳
股 別:和股
- 發布日期:112-08-17
- 更新日期:112-08-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