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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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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4006號黃永琦之陳報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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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六112年度北簡字第400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永琦之112年8月8日陳報狀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4006號原告張國興與被告黃永琦、弘鼎交通公司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之陳報狀,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黃進傑

擬        判
 

  • 發布日期:112-08-17
  • 更新日期:112-08-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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