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97號被告許杜群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高112年度訴字第79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杜群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797號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許杜群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97號
原 告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鄭銘謙
訴訟代理人 徐慧雯(百股檢察事務官)
被 告 張景欽
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律師
被 告 陳憲民
黃泳群
許杜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一二年度上重訴字第二八號(一審案號:本院一一一年度重訴字第八號)殺人等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健宏
書 記 官 廖健宏
- 發布日期:112-08-17
- 更新日期:112-08-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