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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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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97號被告許杜群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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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高112年度訴字第79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杜群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797號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許杜群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97號
原      告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鄭銘謙  
訴訟代理人  徐慧雯(百股檢察事務官)
被      告  張景欽  
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律師
被      告  陳憲民  
            黃泳群  
            許杜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一二年度上重訴字第二八號(一審案號:本院一一一年度重訴字第八號)殺人等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健宏
書 記 官 廖健宏

 

  • 發布日期:112-08-17
  • 更新日期:112-08-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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