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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922號温金華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軒112簡字第192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温金華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1922號温金華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温金華住居
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股別:軒
書記官:李珮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簡字第19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温金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15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温金華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AMERICATOURIST雙肩背包壹個、ACER筆電壹臺、IPAD AIR4壹臺、APPLE藍芽鍵盤
及滑鼠各壹個、耳機壹組、APPLE PENCIL壹支、SONY耳機壹組、ADATA行動電源壹個、現金新臺幣壹仟
參佰元,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新臺幣柒萬肆仟壹佰貳拾玖元。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書記官 李珮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發布日期:112-08-17
- 更新日期:112-08-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