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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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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65、1066號孫慶昌之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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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正111訴字第1065、106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孫慶昌審理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訴字第1065號、1066號吳定洋等詐欺等案件,應受送達人孫慶昌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本件定於112年9月20日上午9時30分於本院2樓第12法庭行審理程序,請應受送達人準時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豫杰


股   別  正股

 

  • 發布日期:112-08-16
  • 更新日期:112-08-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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