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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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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409號黃祥益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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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正112年度易字第409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黃祥益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易字第409號黃祥益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黃祥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豫杰

股別 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易字第4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祥益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74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祥益犯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文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周豫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 發布日期:112-08-16
  • 更新日期:112-08-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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