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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1262號謝忠雄(即謝忠志之繼承人)、陳謝美花(即謝忠志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樂字第3126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謝忠雄(即謝忠志之繼承人)、陳謝美花(即謝忠志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1262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謝忠雄(即謝忠志之繼承人)、陳謝美花(即謝忠志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樂股書記官
股 別:樂股
- 發布日期:112-08-16
- 更新日期:112-08-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