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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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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4657號姚安迪(YAO,ANDREW)(即邱芳蘭、姚博毅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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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壬字第11465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姚安迪(YAO,ANDREW)(即邱芳蘭、姚博毅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465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姚安迪(YAO,ANDREW)(即邱芳蘭、姚博毅之繼承人)、姚馨婷(即邱芳蘭、姚博毅之繼承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債務人邱芳蘭所有在第三人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保管之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歷年未領取之股利及盈利(包含112年8月23日發放之現金股利),於說明二債權額範圍內禁止為移轉或其他處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壬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08-16
  • 更新日期:112-08-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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