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7746號潘宥瑜(原姓名潘岳賢)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法112年度北簡字第774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潘宥瑜(原姓名潘岳賢)之判決
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746號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潘宥瑜(原姓名潘岳賢)間返還借款事件
,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吳昀蔚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774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奕均
被 告 潘宥瑜(原姓名潘岳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陸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
百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陸佰柒拾陸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880元
合 計 1,88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 發布日期:112-08-16
- 更新日期:112-08-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