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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451號黃瀚平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未112聲字第1451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黃瀚平裁定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司法
院網站及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字第1451號黃瀚平聲請沒入保證金案
件,應受送達人黃瀚平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正本
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受送達人黃瀚平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院刑事科未股書
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到院領取(址設臺北市博愛路13
1號)。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股 別:未股
書記官:李璁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聲字第14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繆馨鎔(原名繆坤娜)
被 告 黃瀚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
利息(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繆馨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名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 發布日期:112-08-16
- 更新日期:112-08-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