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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434號陳家宏之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書112聲字第1434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陳家宏通知書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字第1434號陳家宏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案件,應受送達人陳家宏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通知書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股別:書
書記官:洪婉菁
通知書主旨:
請於文到7日內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附檢察官聲請書1件),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2-08-16
- 更新日期:112-08-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