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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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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9516號黃雅娟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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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法112年度北簡字第951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雅娟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9516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黃雅娟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訴
    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
    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上午9時30
    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吳昀蔚

 

  • 發布日期:112-08-16
  • 更新日期:112-08-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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