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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9651號鳳翔餐飲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劉明賢之民事本票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簡112年度司票字第965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鳳翔餐飲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劉明賢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9651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鳳翔餐飲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劉明賢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9651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林雅晴
相 對 人 鳳翔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賢
相 對 人 劉明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兩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其中各如附表所示請求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書 記 官 丁愛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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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年度司票字第9651號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2-08-16
- 更新日期:112-08-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