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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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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更二字第22號被告張定藩(即楊蘭芳之承受訴訟人)之辯論期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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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瑞111年度重訴更二字第2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定藩(即楊蘭芳之承受訴訟人)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2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更二字第2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2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筆錄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30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昀潔
股       別:瑞股
 

  • 發布日期:112-08-16
  • 更新日期:112-08-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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