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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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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3295號黃子芳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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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洪字第8329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子芳(遷出國外)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3295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黃子芳(遷出國外)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三、節本:本院112年6月8日北院忠112司執洪83295字第1124037096號執行命令,應予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洪股書記官

股       別:洪股

 

  • 發布日期:112-08-16
  • 更新日期:112-08-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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