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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3278號林惠美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玉112年度北小字第327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惠美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3278號原告陳英章與被告林惠美間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馬正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3278號
原 告 陳英章
被 告 林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基小字第1169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 發布日期:112-08-16
- 更新日期:112-08-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