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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2886號范姜中岑之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速112年度司票字第12886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范姜中岑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12886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台灣資料科學股份有限公司、卓瑩鎗、范姜中岑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2886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非訟代理人 李慶良
范姜中岑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台灣資料科學股份有限公司、卓瑩鎗、范姜中岑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范姜中岑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其中各如附表所示請求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范姜中岑負擔。
書 記 官 楊响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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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年度司票字第12886號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2-08-16
- 更新日期:112-08-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