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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600號辛富祥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慎112審附民字第1600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辛富祥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600號辛富祥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案件,應受送達人辛富祥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志忠
股 別 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節本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600號
原 告 蕭力豪 詳卷
被 告 辛富祥 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99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劉俊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 發布日期:112-08-16
- 更新日期:112-08-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