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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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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98號吳彗語(原名吳慧語)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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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交112易字第198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吳彗語(原名吳慧語)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易字第198號吳彗語(原名吳慧語)業務侵占案件,應受送達人吳彗語(原名吳慧語)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三、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9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彗語(原名吳慧語)
選任辯護人 張禎庭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43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彗語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  實(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小芬
法  官 陳苑文
法  官 林志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黃傳穎

股別:交股
 

  • 發布日期:112-08-16
  • 更新日期:112-08-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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