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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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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063號葉品溱即葉芷羚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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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連112年度司聲字第106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葉品溱即葉芷羚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1063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葉品溱即葉芷羚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梅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06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騰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庭緯  
相  對  人  葉品溱即葉芷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捌佰元肆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股       別:連股
 

  • 發布日期:112-08-16
  • 更新日期:112-08-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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