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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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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1908號周清文之視為撤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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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己112年度北小字第190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周清文之視為撤回函。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1908號原告許瑞紋與被告周清
          文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視為撤回函,現由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
          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怡如

 

  • 發布日期:112-08-16
  • 更新日期:112-08-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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