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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885號相對人王麗春、楊天宏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宣112年度司聲字第885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王麗春、楊天宏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885號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王麗春、楊天宏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方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885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
送達代收人 李正隆
相 對 人 王麗春
楊天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楊天宏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楊天宏負擔,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王靜琳
- 發布日期:112-08-16
- 更新日期:112-08-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