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942號余俊緯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吉112年度訴字第294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余俊緯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94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余俊緯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張惠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94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奕均
吳子賢
被 告 余俊緯
居臺北市民權東路三段106巷3弄22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陸萬零參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玖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 發布日期:112-08-16
- 更新日期:112-08-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