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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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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878號許庭嘉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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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吉112年度訴字第287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庭嘉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87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許庭嘉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張惠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87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張秀珍
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    
被   告 許庭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零伍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壹仟陸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陸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零伍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 發布日期:112-08-16
  • 更新日期:112-08-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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