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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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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12號王璨璘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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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中112年度訴字第151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璨璘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51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璨璘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宇美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51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林志淵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   告 王璨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21,570元,及其中新臺幣851,799元自
民國111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21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1,197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340,523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股       別:中股

  • 發布日期:112-08-15
  • 更新日期:112-08-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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