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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12號王璨璘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中112年度訴字第151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璨璘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51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璨璘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宇美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51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林志淵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 告 王璨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21,570元,及其中新臺幣851,799元自
民國111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21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1,197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340,523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股 別:中股
- 發布日期:112-08-15
- 更新日期:112-08-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