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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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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6576號李季瑋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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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玉112年度北簡字第657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季瑋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6576號原告羅以涵與被告李季瑋、李建賢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馬正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6576號
原   告 羅以涵
被   告 李季瑋
                    李建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附民字第982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零柒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 發布日期:112-08-15
  • 更新日期:112-08-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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