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護抗字第91號何孟俊之家事抗告狀繕本、本件112年8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坤112年度家護抗字第9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何孟俊之家事抗告狀繕本及本件112年8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各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護抗字第91號通常保護令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家事抗告狀繕本及本件112年8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何孟俊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股       別:坤股
書記官  張妤瑄

  • 發布日期:112-08-15
  • 更新日期:112-08-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