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4705號REYES, AGNES MARQUEZ之民事裁定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敏112年度司票字第14705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REYES, AGNES MARQUEZ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14705號聲請人薩摩亞商格蘭富昇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與相對人REYES, AGNES MARQUEZ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4705號
聲 請 人 薩摩亞商格蘭富昇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德愉
非訟代理人 汪家煦
相 對 人 REYES, AGNES MARQUEZ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九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捌萬伍仟壹佰伍拾元,其中之新臺幣陸萬捌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書 記 官 林文賢
 

  • 發布日期:112-08-15
  • 更新日期:112-08-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