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845號曹美玲,劉安宏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青112年度訴字第284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曹美玲、被告劉安宏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84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曹美玲、被
      告劉安宏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怡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83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徐子傑  
           住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複  代理人  戴振文    住
被   告 張博淵    籍設: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肆萬伍仟玖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零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臺幣) 計息本金(新臺幣) 年息 利息之計算    (民國) 1 114,251元 114,251元 15.93% 自111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2 68,326元 68,326元 15.98% 自111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3 463,332元 463,332元 15.06% 自111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股       別:青股

  • 發布日期:112-08-15
  • 更新日期:112-08-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