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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845號曹美玲,劉安宏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青112年度訴字第284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曹美玲、被告劉安宏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84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曹美玲、被
告劉安宏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怡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83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徐子傑
住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複 代理人 戴振文 住
被 告 張博淵 籍設: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肆萬伍仟玖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零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臺幣) 計息本金(新臺幣) 年息 利息之計算 (民國) 1 114,251元 114,251元 15.93% 自111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2 68,326元 68,326元 15.98% 自111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3 463,332元 463,332元 15.06% 自111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股 別:青股
- 發布日期:112-08-15
- 更新日期:112-08-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