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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000016號許素蘭、侯改名、侯定國、侯建安、劉秋美 、張侯芳蘭、侯映吉之裁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辰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素蘭、侯改名、侯定國、侯建安、劉秋美
、張侯芳蘭、侯映吉之裁定正本、民事追加備位聲明暨陳
述意見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6號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民事追加備位聲明暨陳述意見狀繕本
,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許素蘭、侯改名、侯定國、侯
建安、劉秋美、張侯芳蘭、侯映吉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幸雪
股 別:辰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6號
原 告 謝淑珍
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
複 代理人 孫誠偉律師
被 告 許仁傑
朱倉賦
訴訟代理人 鄭淑燕律師
被 告 朱畇緁
許淑華
余祖銘(兼余培煇之承受訴訟人)
余祖賢(兼余培煇之承受訴訟人)
余祖榛(兼余培煇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兼
上 三 人
送達代收人 朱倉寬
被 告 許建興
洪祥樹
黃許阿燕
蔡宏逸
許春蓮
許辰莉
洪麗燕
許繁昌
許堯明
呂欣季(即呂許宣子之承受訴訟人)
呂承諭(即呂許宣子之承受訴訟人)
許素蘭
侯改名
侯定國
侯望達
侯天祐
侯建安
劉秋美
張侯芳蘭
侯映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一二年度亡字第三五號聲請死亡宣告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幸雪
- 發布日期:112-08-16
- 更新日期:112-08-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