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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324號陳虹羽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代112年度訴字第232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虹羽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324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虹羽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葉佳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32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徐子傑
被 告 陳虹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參萬柒仟貳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壹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零柒拾壹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拾參萬柒仟貳佰壹拾肆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 發布日期:112-08-15
- 更新日期:112-08-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