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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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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7921號劉郁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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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法112年度北簡字第792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郁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921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劉郁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
     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吳昀蔚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792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啓邦 
被   告 劉  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8月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陸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陸佰陸拾叁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440元
合        計              1,44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 發布日期:112-08-15
  • 更新日期:112-08-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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