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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3308號陳芝婧(原名陳冠伶)之開庭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壬112年度北小字第330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芝婧(原名陳冠伶)之訴狀繕本及言
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小字第3308號原告徐克宇與被告陳芝婧(原
名陳冠伶)間返還款項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
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
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下午2時10
分在本庭第4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怡安
- 發布日期:112-08-15
- 更新日期:112-08-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